PROFESSIONAL
專業領域
被告
李某(身份證號
)
住址
聯系電話
原告
張某(身份證號
)
住址
聯系電話
事項
原告張某向法院起訴被告李某因故意傷害行為造成其人身傷害事宜,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件經過
被告李某與原告張某系鄰居關系。2024年月日,原告張某在被告李某家門口發現了家中植物遭到蓄意破壞。原告認為植物是其精心養護的珍貴品種,對其感情價值極高。于是原告便找到被告李某理論,稱其傷害了他的財物,并要求其負責修復或賠償植物價值。被告李某拒不承認有任何破壞行為,并稱與此事無關。隨后,在雙方的爭吵中,被告突然失控并對原告進行了毆打,導致原告頭部、面部等多處受傷,已由醫院診斷為輕傷。原告在此情況下,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訴訟。
事實與證據
1. 原告提供了現場照片和現場視頻,證明了植物受到破壞的事實。
2. 原告提交了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證明其頭部和面部受傷的情況。
3. 原告提交了事發當天周邊居民的證言,證明了被告對其進行毆打的事實。
法律分析與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已構成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請求
基于以上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原告請求法院做出以下判決
1. 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共計元。
2. 判決被告對原告的人身傷害行為進行刑事追究,并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陳述人(原告)
日期
被告人(被告)
日期
【八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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