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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房產繼承糾紛
起訴狀
原告張某某因與被告李某某在房產繼承糾紛一事中產生爭議,現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一、確認原告為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某小區的房產的合法繼承人。
二、判令被告將房產的相關證明文件及鑰匙交至原告手中。
三、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為兄妹關系。原告的父親張某于2024年10月不幸去世,生前在北京市朝陽區某某小區擁有一套房產(房產證編號:京房權證朝字第123456號)。根據法律規定,原告與被告均為法定繼承人。
父親在世時,曾和原告及被告就房產的繼承問題進行過多次溝通,明確表示希望將該房產留給兩名子女平分,自此之后,父親也一直保持與原告、被告的良好溝通,未有對房產繼承問題的異議。
父親去世后,原告與被告在房產繼承問題上產生了分歧。原告希望根據父親生前的意愿,共同享有這套房產的繼承權,但被告卻聲稱已經處理了父親的后事,并出具了一份聲明,表示自己將獨自繼承該房產,而未與原告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極大困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的規定,父母的財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由子女平等繼承。而原告的父親在生前對房產繼承問題并未立下遺囑,因此房產的繼承應當遵循法定繼承的原則。被告的獨斷行為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
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為該房產的合法繼承人。同時,請求判令被告將房產的相關證明文件及鑰匙交還原告,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的請求合法、合理,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張某某
代理律師
王某某
日期: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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