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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6月簽訂了一份工程合同,原告同意為被告提供工程建設服務,并被告同意支付相應的工程款項。合同約定了工程進度、質量標準以及款項支付的方式與期限。
自合同簽訂以來,原告先后完成了合同中規定的工程階段,并向被告提交了相應的工程進度報告。但是,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款項。原告在多次催款無果的情況下,不得不將此糾紛訴至法庭,以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合同的約定,工程款項應在完成每個工程階段后的15個工作日內支付。被告在過去8個月中未支付欠款總額為50萬元人民幣。原告已經以書面形式多次向被告催討欠款,但被告對此置若罔聞。
原告訴稱,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和現金流。原告在簽訂合同、進行工程建設時已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但被告的欠款行為不僅使得原告無法按時支付給供應商、施工隊等相關方,也導致原告無法有序地推進其他項目,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違約,并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和相應的違約金。
鑒于上述事實,以及合同約定的款項支付方式和期限,我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要求法庭作出以下判決:
1. 被告立即支付欠款金額50萬元人民幣;
2. 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3. 被告承擔本訴訟的訴訟費用。
原告某工程公司對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欠款糾紛一事情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并已經進行了多次催款。原告依法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欠款金額及違約金,并承擔本訴訟的訴訟費用。
附件
1. 合同副本;
2. 工程進度報告;
3. 催款函副本。
特此請求法庭公正、客觀地審理本案,并為原告主張正當權益。
原告某工程公司代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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