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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
張三,性別
男,出生日期
1980年1月1日,身份證號碼
110101198001011234,現住址
北京市東城區幸福大街1號。
鑒于本人已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立此遺囑,以明確本人在去世后對個人房產的處理意愿。
一、遺產范圍
本人名下擁有以下房產
1. 北京市東城區幸福大街1號,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房產證號:京房字第123456號;
2. 北京市朝陽區陽光小區2號樓,建筑面積80平方米,房產證號:京房字第654321號。
二、遺產分配
1. 本人在我去世后,以上兩處房產均由我的配偶李四繼承。李四的身份證號碼為:110101198001012345。
2. 若李四在我去世前已去世,則上述房產由我的長子張五(身份證號碼:110101198001023456)全部繼承。
3. 若我與李四均已去世,則上述房產由我的其他子女(張六、張七)均分,具體分配比例為:張六50%,張七50%。
三、特別事項
1. 在遺產分配過程中,需承擔相應的稅費及其他費用。遺產所需費用由遺產中扣除。
2. 本人希望,繼承人應妥善管理與使用上述房產,不得擅自出售或轉讓。如需進行上述操作,須獲得所有繼承人的一致同意。
四、遺囑的效力
本遺囑一經簽署,立即生效,替代本人之前所立的任何遺囑與聲明。若本遺囑與其他遺囑發生沖突,以本遺囑為準。
本遺囑由本人于2023年10月1日在北京市簽署,見證人甲(身份證號碼:110101198001034567),乙(身份證號碼:110101198001045678)在場見證,并簽名確認。
簽名
_________
(立遺囑人
張三)
見證人簽名
甲
_________
乙
_________
說明
本遺囑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例如增加或減少遺產的具體內容、繼承人的信息等。建議立遺囑人在起草遺囑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的法律效力和合理性。
律師
作為八通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強調立遺囑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家庭結構的多樣化以及財產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遺囑的制定。通過清晰明確的遺囑,可以有效避免因遺產繼承問題引發的家庭糾紛,保障每位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在撰寫遺囑時,我建議立遺囑人務必遵循《民法典》相關規定,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議選擇合適的見證人,以增強遺囑的公信力。同時,在遺囑中可以詳細列明遺產的具體分配方式,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定期更新遺囑也是一個良好的習慣。當家庭成員發生變動或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遺囑內容,以反映最新的意愿和安排,是確保家庭和諧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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