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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原告
張三,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
北京市朝陽區陽光大廈1101,電話
138XXXXXX。
被告
李四,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漢族,住址
北京市海淀區科技園路22號,電話
139XXXXXX。
案件性質
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貨款人民幣100,000元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 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24年11月1日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一批電腦設備,總價為人民幣300,000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于2024年12月1日前支付全部貨款。原告依據合同約定,按照時間和數量準時交付了上述電腦設備。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于2024年12月1日向被告發送了付款通知,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約定支付貨款。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和書面形式催促被告支付貨款,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仍未支付貨款。
2023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了催款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的五日內支付拖欠的貨款。當被告截至2023年1月15日依然未支付貨款時,原告決定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及逾期利息的請求是合法合理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原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原告在此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審理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張三
代理律師
李律師
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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