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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是在法律程序中常見的兩個概念,它們分別代表了檢察機關和原告對案件的裁定是否起訴的兩種不同立場。在法律實踐中,了解這兩者的區別對于律師來說至關重要。
1、絕對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通常是法律條款中規定的不得立案的情形),對案件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這種決定是基于對案件證據和法律事實的綜合考量,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一旦檢察機關做出絕對不起訴的決定,即表示相關的犯罪事實已被排除,該案件將不再受到追訴。
2、相對不起訴則指的是原告對案件的裁定不提起公訴
與絕對不起訴不同的是,相對不起訴是原告(通常是指被害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的不起訴申請,主要基于對案件的諒解或和解考慮。在相對不起訴的情況下,原告與被告達成協議,一般是以經濟賠償或其他形式償還損失,并同意不再追究法律責任。法律程序中的相對不起訴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需要原告和被告之間的自愿達成協議,由檢察機關審核后給予確認。
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絕對不起訴是檢察機關的專職職權,而相對不起訴屬于公民訴訟主體的自主權。在絕對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有權對案件進行終結處理,而在相對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需要確認和審核原告提出的不起訴申請,最終依法給予裁定。
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雖然都表達了不再追訴的意愿,但是它們的決定主體、法律依據、程序要求和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明顯的不同。對于律師而言,需要在司法實踐中對這兩者加以區分,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專業化的法律辯護和協商策略。因此,熟悉兩者的區別和特點對律師在案件處理中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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