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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中財產保全是指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為保障訴訟勝訴后申請執行時可以得到足額賠償,法院依法對被告的財產采取措施,保全可能實現的債權或者財產。保全程序主要包括財產保全申請、保全裁定、財產保全執行等環節。
1、當申請人認為被告或其他有財產關系的當事人可能逃匿、轉移財產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債權的實現,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后,法院將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立案審查。如果法院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就會裁定予以保全。
2、法院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財產保全申請和相關證據,裁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查封財產或者扣押有價證券,限制被告處分財產等措施,以確保被告在案件審理期間的財產不發生變動
被告對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并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解凍、解封、限制被告處分財產等申請。在法院復議期間和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解除、解凍、解封財產的保全措施。
訴中財產保全程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訴訟期間對被告的財產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申請人勝訴后能夠得到足額賠償。在訴中財產保全過程中,申請人需提供充分的證據,法院將依法對申請進行審核,并在裁定保全措施時充分考慮被告的利益,保證裁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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